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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政府营销政策(互联网医疗实施方案)

互联网行业可以申报哪些政府扶持项目?

省级“互联网 ”专项引导资金。

1、加强专项扶持。统筹相关专项资金设立省级“互联网 ”专项引导资金,重点支持互联网基础设施提升、公共平台建设、重点项目孵化、初创企业补助、商业模式创新等相关应用示范。同时,探索创新资金扶持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力度。

2、加大信贷支持。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加大对“互联网 ”企业的支持力度;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的“互联网 ”企业担保业务,省再担保公司可适当提高再担保代偿比例。支持省内地方法人银行根据“互联网 ”企业需求,创新金融产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鼓励金融机构设立专项贷款,开辟绿色审批通道,采取银团贷款、“财园信贷通”等方式,支持“互联网 ”重大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重大项目贷款,省级“互联网 ”专项引导资金给予风险补偿和贴息支持。

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大力引入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鼓励各种社会资本以天使投资形式支持商业模式创新。积极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增信等服务,鼓励通过债券融资方式支持“互联网 ”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互联网 ”企业发行公司债券。

鼓励“互联网 ”企业上市挂牌,省财政安排资金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省内企业每户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在上海、深圳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省内企业每户一次性补助500万元,上市企业所在地政府也要给予适当补助。

扩展资料

顺应世界“互联网+”发展趋势,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的规模优势和应用优势,推动互联网由消费领域向生产领域拓展,加速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增强各行业创新能力,构筑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和新动能。坚持改革创新和市场需求导向,突出企业的主体作用,大力拓展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融合的广度和深度。

着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发展潜力和活力;着力做优存量,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着力做大增量,培育新兴业态,打造新的增长点;着力创新政府服务模式,夯实网络发展基础,营造安全网络环境,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坚持开放共享。营造开放包容的发展环境,将互联网作为生产生活要素共享的重要平台,最大限度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形成以开放、共享为特征的经济社会运行新模式。

坚持融合创新。鼓励传统产业树立互联网思维,积极与“互联网+”相结合。推动互联网向经济社会各领域加速渗透,以融合促创新,最大程度汇聚各类市场要素的创新力量,推动融合性新兴产业成为经济发展新动力和新支柱。

坚持变革转型。充分发挥互联网在促进产业升级以及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中的平台作用,引导要素资源向实体经济集聚,推动生产方式和发展模式变革。创新网络化公共服务模式,大幅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坚持引领跨越。巩固提升中国互联网发展优势,加强重点领域前瞻性布局,以互联网融合创新为突破口,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实现跨越式发展。

坚持安全有序。完善互联网融合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管理和防护,保障网络安全。建立科学有效的市场监管方式,促进市场有序发展,保护公平竞争,防止形成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 ”行动的实施方案

获政策支持的互联网医疗配套规定什么时候出台?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公布《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支持“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态度。卫健委有关负责人近日表示,正会同法律、医院管理及信息专家研究互联网医院的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最快5月底推出。

从远程医疗到线上问诊 互联网渗透医疗多领域

互联网已渗透医疗健康各个领域,春雨医生2月发布的报告显示,2017年,共有超过13万名医生通过该平台向用户提供服务,输出的线上问诊总量,相当于新增了30家以上大型三甲医院的门诊服务能力。好大夫在线统计则显示,2017年的前10个月,平台上17万名医生总计为社会贡献了166万小时的业余碎片时间,其中超过八成用于服务单个患者。互联网数据中心(IDC)此前曾发表报告预计,到2020年,全国互联网医疗总问诊量达2.96亿,占全部就医问诊量的近4%。

在一线城市就医,长期被吐槽“看病如打仗 挂号如春运”,互联网入局,能否破解这一难题?

事实上,2000年左右,我国就已开始出现“互联网+医疗健康”平台,不到二十年,以丁香园、好大夫、春雨医生为代表的一批企业吸引大量医生与患者加入。以丁香园为例,拥有550万专业用户,其中包含200万医生用户,可提供在线诊疗在内的系列服务。在“互联网+”浪潮的推动下,仅2016年全国就有超过30家互联网医院建成。

政策明确支持发展 业内期待细化规定

日前,国办公布《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医疗。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表示,按照《意见》,以医疗机构为提供主体,并把互联网医院作为医疗机构的第二名称,必须和主管部门批准的实体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要一致,“也就是说,这个医院批的是三级综合医院,批了哪个科,互联网医院可以提供相应的什么样内容的服务,不能超出批准的诊疗科目范围”。互联网医院必须落地在实体的医疗机构,线上线下要一致的监管,并且必须得有实体医疗机构作为依托。

业内人士表示,《意见》的支持态度对于互联网医疗行业来说是利好,不过在操作层面上,他们还在等待更加细化的规定。例如,《意见》允许互联网医院开展部分慢性病和常见病的在线复诊,但是“在互联网上初诊是绝对禁止的。”丁香园品牌总监陈磊表示,互联网诊疗,如何界定常见病和慢性病?又由谁来界定初诊和复诊?“比如很多患者在医院看完后,又到网上再问,这应该是算初诊还是复诊呢?”

焦雅辉表示,《意见》印发后,卫健委正会同法律、医院管理以及信息的专家研究关于互联网医院的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比如“互联网医院由哪一级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许可证,怎么验收,如何监管?”包括对“互联网医院”进行界定,明确互联网医院登记注册流程等等。焦雅辉说,相关管理办法争取于今年五月底出台。

“确权”医疗电子数据 监管要“看得见摸得着”

北京一位社区医生对封面新闻记者表示,实体医院与患者直接接触,掌握着患者大量隐私,如果互联网医疗机构可提供复诊,势必会接触到同样的信息,“互联网医院拥有哪些权利?谁又能监管这些信息的安全呢?”

2017年3月,丁香园、春雨医生等17家知名互联网医疗企业与银川市政府集体签约,正式获得互联网医院资质。通过发布《银川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文件,银川建成了国内第一个关于互联网医院管理较为系统的监管体系。《办法》规定,凡在银川进行注册的互联网医院,必须将其系统运营数据存放至智慧银川大数据中心。银川市大数据管理服务局局长王川表示,互联网医院属于“互联网+”的一种业态,这些新业态最大特征就是网上留痕,通过网上监管,可实现全过程连续监管。

互联网医疗涉及电子信息的“确权”问题,也就是说这些电子数据信息到底“归谁”。“只有确权以后才能明确数据谁能使用?怎么使用?”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透露,卫健委正在会同法律界、信息界和医院管理的专家进行研究,对电子病历的数据信息进行确权,以法律法规形式加大信息安全保护。下一步,卫健委还要进行医生在线诊疗数字的身份认证,保证网上全程要留痕、可追溯,并且要全国联网,实现对医生的诊疗行为进行全程监管,并尽快研究出台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的管理办法,明确监管底线。

据了解,《意见》对强化医疗质量监管和保障数据安全作出明确规定。焦雅辉说,一方面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必须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医生的身份能得到有效核实。另一方面,允许互联网企业进入医疗健康领域,必须承担相应责任,要求必须落地到医院,保证能够“看得见摸得着”。

内容来源 封面新闻

国家对于推动互联网+及+互联网有哪些政策及措施?

一是推进实施“宽带中国”战略,促进宽带网络等信息基础设施的全面布局。

二是积极实施“互联网+”行动,促进互联网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的融合。

三是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完善大数据发展的政策环境,推动政务信息系统的整合共享,推动各行业数字化转型升级。

四是积极开展数字经济国际合作,以合作共赢来拓展经济发展的新空间。这是我们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的一些工作。

高效推进“互联网+社会服务”落地见效

“互联网+社会服务”涉及面很广,要快速落地见效,各相关主管部门之间、中央部门和地方部门之间必须协同联动、形成合力、狠抓落实。《意见》提出了加强教育培训、加大财政支持、强化统筹协调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也谋划了“互联网+社会服务”试验平台和培训基地、创新创业基金和融资工具、试点经验现场观摩交流、“互联网+社会服务”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等一批具体可操作的工作切入抓手。凡事一分部署,九分落实。

下一步,根据《意见》精神,相关主管部门形成详细的任务分工,明确时间点、路线图,建立责任清单和成果清单,高效推进“互联网+社会服务”落地见效,尽快让“互联网+社会服务”的数字红利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以上内容参考:新华网-以五大创新举措促进“互联网+社会服务”发展

以上内容参考:和讯网-发改委:研究进一步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政策措施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具体透露出哪些信息呢?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具体透露出哪些信息呢?

1.明确第三方平台应当设立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药学技术人员,建立并落实药品质量安全、药品信息展示、处方审核、处方药实名购买、药品配送、交易记录保存、不良反应报告、投诉举报及处理等管理制度。同时要求平台与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药品质量安全责任,约定平台在发现严重违规行为时,应当履行审核、检查监控、停止服务、报告等义务,强化平台在药品召回、应急处置、监督检查等方面的配合义务。

2.网上处方药销售政策的实施,以及近年来一系列互联网医疗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都体现了监管部门对医药电商健康发展的支持态度。明确监管边界将有利于市场规范和良性发展,构建更好的服务体系,抢占市场先机。随着监管细则的实施,合规经营的医药电商企业将在新的管理办法指导下获得可持续发展的机会。在通过处方审核前,禁止展示说明书等信息或为处方购买提供相关服务,意在强调“先处方后用药”和处方审核的管理要求。同时要求处方药销售前应当充分告知消费者相关风险警示信息,消费者应当确认知情,有效防范药品安全风险。

3.《办法》规定,从事网上药品销售的,应当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保障网上药品销售安全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可以开展药品网络销售业务。第三方平台作为“平台管理者”,在药品网络销售活动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是实现药品网络销售规范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加强平台内部管理,对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规范和市场的有序发展至关重要。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提供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开展全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网络交易服务监测。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遵守医疗器械法规、规章和规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诚信经营,保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即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在医疗器械网络交易中仅提供网页空间、虚拟交易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电子订单等交易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开展交易活动,不直接参与医疗器械销售的企业。第五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保障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数据和资料的真实、完整、可追溯。第六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监测、抽样检验、现场检查等监督管理,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存储数据,提供信息查询、数据提取等相关支持。第二章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第七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是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经营许可或者办理备案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许可或者备案的除外。

持有人通过网络销售其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受持有人委托通过网络销售受托生产的医疗器械,不需要办理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其销售条件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

持有人委托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应当评估确认受托方的合法资质、销售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能力,对网络销售过程和质量控制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网络销售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第八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填写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表,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站名称、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站域名、网站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等信息事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第九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通过自建网站或者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活动。

通过自建网站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并具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以及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第十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产品页面应当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相关展示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其中,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编号还应当以文本形式展示。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展示内容。第十一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在网上发布的医疗器械名称、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信息、生产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禁忌症等信息,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第十二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记录医疗器械销售信息,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的销售信息应当永久保存。相关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可追溯。

石家庄市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 发展的实施方案

石家庄市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

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8〕182号)要求,规范和指导“互联网+医疗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健康石家庄”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加快推进医疗健康与互联网深度融合,不断扩展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和空间,改进服务模式,优化服务供给,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健康需求,全方位、全周期维护和保障人民健康,为推动“健康石家庄”建设奠定坚实基础。到2020年,全市“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基础设施支撑体系逐步完善,监管和保障体系持续创新,医疗健康信息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跨业务的互联互通,在政府、医疗卫生机构、居民之间共享应用,医疗健康服务供给更加优化、智慧、精准,使人民群众切实享受到“互联网+医疗健康”带来的实惠和便利。

二、重点任务

(一)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

1、鼓励发展互联网医院。鼓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积极构建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提供安全适宜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可以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允许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医师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随访管理和远程指导服务,允许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在线出具电子签名处方。支持鼓励医院利用健康物联网设备、可穿戴式或植入式智能设备获取患者生命体征数据,开展移动护理、生命体征在线监测、家庭监测等服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通过建立互联网医院监管系统严格准入和监管涉及线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核心业务,积极推动预约挂号、移动支付、检查检验结果在线查询等非核心医疗服务繁荣发展。到2020年,市办医院至少建成2所互联网医院,县办医院建成1-2所互联网医院,鼓励民营医院和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大力发展远程医疗服务。以省远程医疗中心为基础建设市级平台,整合市、县两级医疗卫生资源,实现对市、县两级远程医疗服务的综合管理和运营监管。推进远程医疗服务覆盖全市所有医联体和县级医疗机构,并逐步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延伸。推进中医远程医疗服务。医联体内要实现各医疗机构的影像、病历等信息共享和音视频通讯,提供远程会诊、远程影像诊断、远程心电诊断、远程查房、远程监护、远程培训等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探索以医学影像大数据为基础的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提升远程医疗诊治精准性。2019年,贫困县要实现远程医疗服务全覆盖。到2020年,实现远程医疗服务在各县(市、区)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

3、推进智慧健康便民服务。依托石家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整合医院、公共卫生和生育健康服务等信息系统,搭建“石家庄智慧健康网”,实现检查检验结果、用药处方、健康档案、预防接种等信息的线上查询,以及预约挂号、生育证备案管理、母婴室导航、健康教育等信息惠民服务。到2020年,二级以上医院普遍实现为居民提供分时段预约诊疗、智能导医分诊、候诊提醒、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线上服务。鼓励支持医疗机构和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和健康管理服务。(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二)推动“互联网+”公共卫生服务

1、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公共卫生管理服务。搭建公卫协同信息化平台,全面整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资源。重点加强对老年人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病管理,孕产妇及0-6岁儿童和预防接种在线服务管理。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病报告的审核、数据分析、质量控制,精准做好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利用智能手环,电子标签等物联网设备,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实时监测。搭建生育健康平台,提供覆盖婚前、孕前、孕期、产后、儿童等时期的生育全程医疗保健服务。在保障健康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逐步面向社会和医疗卫生机构开放电子健康档案在线查询服务,引导群众有效预防和治疗疾病。利用互联网新媒体,向公众提供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防治以及营养健康等卫生常识。(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2、优化“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设并应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综合管理系统,搭建家庭医生与签约居民的服务互动平台,支持家庭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在线健康咨询、预约转诊、慢性病随访、健康管理、处方延伸等服务。利用互联网和物联网提供慢性病在线管理、健康状况评估、监测预警、用药指导、跟踪随访等服务。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应签尽签,重点加强对已签约贫困人口中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病患者的规范管理与健康服务。(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财政局)

(三)完善“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

基于互联网开展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和供应业务协同应用,提升药品供应保障和短缺药品的监测预警能力。探索实施网上诊断和出具处方等互联网服务。在互联网医院或医疗联合体内,医生在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允许为复诊患者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出具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处方。线上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可由医疗机构或药品经营企业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配送。在有条件的医院探索推进“云药房”“智慧药房”建设,实现处方系统和药房配药系统无缝对接,方便群众及时取药。探索基于互联网医疗信息平台提供中医药服务。(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工信局)

(四)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结算服务

加快推进医保信息平台和市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进一步优化支付流程,改善结算模式,逐步扩展覆盖社会保障卡支付、居民健康卡支付、银行卡支付和第三方支付的在线支付功能。推进“一站式”结算,探索实现多卡通用,脱卡就医,为患者提供多种在线支付方式和更加便利的服务。大力推行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将临床路径、合理用药、支付政策等规则嵌入医院信息系统,严格医疗行为和费用监管。做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委)

(五)加强“互联网+”医学教育和科普服务

建立医疗健康教育培训系统,充分利用现有网络教育资源,提供多样化的医学在线课程和医学教育。逐步构建网络化、数字化、个性化、终身化的医学教育培训体系,鼓励医疗工作者在线开展疑难杂症及重大疾病病例探讨交流,提升业务素质。实施“继续医学教育+适宜技术推广”行动,围绕健康扶贫需求,重点针对基层和贫困地区,通过远程教育手段推广普及适宜技术。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融合开展健康科普公益宣传,利用互联网提供健康科普知识精准教育,普及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居民自我健康管理能力和健康素养。(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医保局、市科协)

(六)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应用服务

1、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互联网企业等,推进健康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基础研究、成果转化与应用。鼓励医疗机构探索开展智能医学影像识别、病理分型和多学科会诊以及多种医疗健康场景下的智能语音技术应用,支持中医辨证论治智能辅助系统应用。开展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医疗健康智能设备的移动医疗示范,实现个人健康实时监测与评估、疾病预警、慢性病筛查、主动干预。(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2、顺应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趋势,提升医疗健康设备数字化、智能化制造水平,促进产业升级。积极促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在临床、科研方面的共享应用。支持研发医疗健康相关的人工智能技术、医用机器人、大型医疗设备、应急救援医疗设备、生物三维打印技术和可穿戴设备等。(责任单位: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卫健委)

(七)推动医疗健康信息互联互通与协同共享

1、建立完善市、县两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依托电子政务外网,促进与省双活数据中心和各级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的互联互通与协同共享。重点采集人口、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综合管理等方面数据,畅通部门、区域、行业之间的数据共享通道,促进全民健康信息共享应用。(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医保局)

2、提升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水平。市办三级医院到2019年底要达到电子病历应用四级水平,实现院内医疗服务信息互通共享。大力推进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与本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积极推进健康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医养结合服务模式。(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

3、健全基于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分级诊疗信息系统。按照“试点先行、逐步铺开”的原则,在市级医院逐步安装部署分级诊疗信息系统,并全部接入医联体成员单位。医疗机构通过省、市级等相关专业医疗质量控制合格的,在相应级别行政区域内检查检验结果实行互认,避免患者重复检查。推进区域120指挥调度系统、院前急救车载监护系统通过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与医院信息系统连接,做好患者信息规范共享、远程急救指导和院内急救准备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财政局)

4、推进诊疗信息互通共享。到2019年底,在全部市办医院、17所县级医院和全部县办公立中医院间实现包括门诊和住院基本诊疗信息、费用明细、用药记录、检验检查报告、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在内的诊疗信息互通共享。同时,探索实现与2-3家省级医院间互通共享。到2020年底,全部实现省、市、县三级公立医疗机构间的信息互通共享。(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八)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建设

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核心系统建设。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健康信息平台、智能医疗设备等数据应用服务的信息防护,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明确防护责任,制定防护措施,落实定级备案、等级测评和安全建设整改等重点工作,并定期开展信息安全隐患排查、监测和预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健康医疗数据法律、法规及保密规定,严格落实患者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制度,严格管理患者信息、用户资料、基因数据等,对非法买卖、泄露信息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处。(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委网信办)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完善政策体系与行业监管机制。及时制定完善促进和规范“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相关配套制度,健全相关机构准入标准,减少准入限制。“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产生的数据要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卫生健康行业“黑名单”制度,加强对互联网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建立医疗责任分担机制,推行在线知情同意告知,防范和化解医疗风险。建立健全依法联合惩戒体系,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建立互联网医疗服务评价监督奖惩机制。(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委网信办)

(二)建立沟通机制与联席会议机制。成立市政府领导任组长的“互联网+医疗健康”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听取汇报,互通情况,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确保各项任务稳步推进、落到实处。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推进工作措施和任务的落实。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有关部门)

(三)完善多元化投资和人才培养机制。创新“互联网+医疗健康”信息化项目投资运营机制,构建政府引导、其他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多元化信息化投融资机制。加强社会化资金统筹管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和密切关系民生切实解决看病就医难点、堵点的项目予以重点倾斜。同时,统一项目规划、统一标准规范、备案管理、审计监督和评价体系,强化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倡导“互联网+医疗健康”集约化建设。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机制,保障“互联网+医疗健康”产业体系建设的人才储备和可持续发展。(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